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最高可处3倍罚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对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所做的规定,一方面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统计工作中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市局社贸科 郝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