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失业与失业统计的作用
失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因此,各国政府无不把扩大就业作为基本的政策目标,并为此进行着长期的不懈努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失业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问题,并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民众的普遍关注。
失业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表现,当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处于均衡状态时,失业现象便不会出现,而这种均衡一旦被打破,失业现象就会发生。无论是总量失衡还是结构失衡,都会产生失业。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是短暂的,而不均衡则是经常的。即便在总量上是均衡的,结构性的失衡也会经常存在。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在努力追求所谓的“充分就业”,但可能企及的也仅仅是扣除“磨擦性失业”影响之后的“充分就业”。失业对于社会经济的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失业会造成劳动力资源的浪费和消费需求的不足,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失业还会造成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甚至引起社会动乱和战争。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就是最好的例证。但在另一方面,一定数量的失业人口的存在,会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竞争的局面,人们为了提高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便会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从而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起到某种促进作用。上世纪末期,美国经济在连续十年的景气之后,失业率也降到了创纪录的3.9%(2000年3月及2000年10月),当时很多雇主都发出了难以招到合格人才的感叹。因此,完全地消灭失业,实现百分之百的就业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人们希望的是把失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使它既不会影响经济发展也不会危及社会稳定。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极不平衡的国家,这一基本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计划体制下,我国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虽然也实现了百分之百的就业,但这种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完全牺牲“效率”,单纯追求“公平”的做法,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包括劳动力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如何在市场体制下,在妥善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前提下,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妥善地解决就业问题,当然需要从经济政策到社会保障多方面的努力,但基础是建立完善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制度。只有完善健全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制度,才能准确地测量失业水平及其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政策也才更具有客观性和有效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制度直至目前仍很不完善。早日建立完善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制度,对于准确把握我国的就业形势,正确地制定就业政策,妥善解决失业问题,努力促进就业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本文力求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我国多年来在就业与失业统计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就业与失业统计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与探讨,以期对建立我国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就业与失业统计制度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失业的测量与失业的统计方法
测量失业的目的在于从数量上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的发生程度进行描述,并利用这种数量变动来研究失业程度的变动趋势。目前世界上通用的反映失业发生程度的主要指标是失业率。失业率的含义是在全部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口中失业人口所占的比重。其计算方法是非常简单的,即失业人数除以经济活动人口,而经济活动人口是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之和。由此可以看出,准确计算失业率的基础就是准确统计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但是,恰恰是统计就业人口与失业人口,却不像想象中的那样容易,其难点就是科学地界定就业与失业。
一、失业的概念
明确及可操作的定义是统计的基础。但在什么是失业以及我国的失业定义究竟应怎样界定的问题上,尚没有统一的认识,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普通民众有普通民众的认识,专家学者有专家学者的见解,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尺度,就连统计部门内部其实也不是很清楚。
普通民众认为,只有在政府安排的单位工作才算就业,否则就是失业。我国目前官方公布的登记失业率对失业的界定是: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年龄以内(男16-50岁,女16-45岁),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专家学者则普遍认为,目前的登记失业人员不能反映全部失业情况,应将下岗人员甚至农村剩余劳动力包括在内。虽然大家都在谈论失业,但其实说的并不是一回事。所以有的人认为我国的城镇失业率已达10%以上,有的认为在7%以上,而近些年我国官方公布的只有3.1%—3.6%。因此,要做好我国的失业统计工作,首先就要明确我国的失业概念。
(一)确定我国失业概念所应遵循的原则
在我国已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确定我国的失业概念应遵循如下的原则:
第一,应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看待失业问题。由于失业从本质上说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表现,某一个失业率水平反映的是某种特定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所以,很多从事宏观经济分析的人都把失业率作为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指标。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地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失业问题,或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待失业问题。诚然,过高的失业率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必须认识到失业问题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
第二,应符合国际通行的失业定义,以便于进行国际对比。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及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的失业定义是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司建议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局在1982年10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中所给出的。应该说,这一定义是基于市场经济体系而产生的,基本反映了市场力量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作用。当前,我国已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并且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正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界定我国的失业概念,显然应该符合国际通行的定义。
第三,应在符合国际通行的失业定义的基础上兼顾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一国的统计,说到底还应为本国的经济管理及研究本国的社会经济问题服务。目前国际劳工组织建议采用的失业定义,基本反映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市场的一般特征,但各国的国情又有其特殊性。我国正处在体制转换时期,很多方面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都还受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与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多不同。因此,确定我国的失业概念,既要考虑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也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特殊性。
(二)我国失业概念的讨论
在讨论我国应采用的失业定义之前,有必要先将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各国采用的失业定义介绍一下。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局在1982年10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上通过的《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所给出的失业定义是:失业者包括了特定年龄以上在参考期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人:①没有工作,即没有处于《本决议》第9段定义的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②目前可以工作,即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从事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③寻找工作,即在特定最近时期内已采取具体步骤寻找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
我国失业定义的确定,应以国际劳工组织的失业定义所给出的三条标准——①没有工作,②当前可以工作,③正在寻找工作——为框架,按照前述的三原则具体讨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什么叫“没有工作”?要搞清“没有工作”有必要先搞清“有工作”,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
一是从事什么样的活动才叫“有工作”。所谓“工作”,不少人认为在正规单位从事的稳定的工作才叫工作,自己找的临时性的工作不能算工作。事实上,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过去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早以为市场化的“多渠道就业”制度所取代,目前城镇就业人员中在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占城镇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已下降到不足40%。说到工作的稳定性,更不是过去的“一次分配定终身”了。不要说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中就业的人员难以“从一而终”了,就是在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的人员也早已实行了全员合同制,终止合同与解除合同也已成了很平常的事情,过去意义上的“稳定工作”早已不复存在。所以,在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建立的今天,对“工作”的认识也必须进行全面的更新。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的定义,“工作”包括两种形式,即“有薪就业”和“自主就业”。我们对“工作”的定义是: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实际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这种“活动”应具有如下特征:①必须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活动。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都有其各自的目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活动的性质不同。只有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活动,才是与就业有关的。家务劳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所从事的公益性活动等,都不是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因而,从事这样的活动,不能算作有工作。同时,只要是为取得收入而从事的活动,就应算作“有工作”,而不论是否真的取得了收入;②活动本身必须是对社会有益的。虽然只有为取得收入而从事的活动才能算做“有工作”,但并非所有为取得收入而从事的活动都能算做“有工作”。有些活动也是为取得收入而做的,如走私,贩毒等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所以,从事这样的活动不能算做“有工作”。还有一些活动,如无照经营等,虽然违反了某些行政管理的法规,但只要这些活动本身是对社会是有益的,也应被认为是与就业有关的“工作”。
二是干多长时间才叫“有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只要在参照期内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了一个小时就应被视为“有工作”,这就是所谓的“一小时标准”。这个标准,虽然普遍被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却受到了非议。在我国,很多的人也觉得这一标准难以接受。其理由是,每周只工作一小时,所获得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应把标准放宽一些。这就引出了另一个概念,即“判断就业与否除与工作时间有关外,是否还应与收入有关”。关于这个问题,下面还要专门讨论,这里只讨论工作时间的问题。“一小时标准”其本质是“有”和“无”的问题,即一种“质”的判断。如果把时间标准放宽,那么放到多少合适呢?有人认为每周工作四小时较合适,也有人认为八小时比较好,甚至有人觉得取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半比较适宜。其实,无论哪种意见,都是“多”和“少”的问题,是“量”的区分。国际劳工组织之所以建议采用“一小时标准”,就是为了避免不同国家在时间标准上各说各话,使得相同的统计指标具有不同的含义。只有采用“一小时标准”,才能使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失业率具有可比性。
三是要不要引入收入标准。判断是否“有工作”,除了前面讨论的时间标准之外,不少人认为还应该有收入标准。主张引入收入标准的人认为,人们从事工作是为了谋取报酬维持生活,如果获得的收入达不到维持生活的标准就不能算作有工作。一般而言,收入与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工作并非取得收入的充分必要条件。一方面,未工作并非不能取得收入。在现代生产方式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有权获得相应的收入,劳动力的提供者有权获得工资,土地的提供者有权获得地租,资本的提供者有权获得利润,这些所得都可以形成收入。单纯的资本提供者可以不工作而取得收入,但这种收入是通过资本市场所取得的,而与劳动力市场无关。另一方面,有工作也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收入。对于个人或家庭经营的企业来说,如果发生亏损就不能获得收入,尽管这个经营者本人或其家人付出了辛苦。这是判断是否有工作不能采用收入标准的第一个理由。判断是否有工作不能使用收入标准的另一个理由是这个“标准”本身定在多少合适,也是一个见仁见智,难以统一的问题。所以,判断是否有工作只能采用时间标准,而不能同时也采用收入标准。
以上我们对“什么是有工作”,进行了讨论。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有工作应包括两种状态,即“正在工作”,和“暂未工作”。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先给出“正在工作”的概念:在调查时点前的一周内,为取得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了不少于一小时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还有一些人虽然在调查时点的前一周内未处在上述的正在工作的状态之中,但正处在如下几种状态下,一般也被认为是有工作。这就是所谓的“暂未工作”。
“暂未工作”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在调查周内因学习、休假等原因未处于正在工作的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劳动场所。
2、因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原材料短缺、动力不足、停电、天气灾害或其他灾害等原因引起的各种临时停工或歇业。
未处在上述的“有工作”状态就是“没有工作”。
第二,为什么“当前可以工作”会成为判定是否失业的第二个条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是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判定条件。有工作就是就业,那么没工作是不是就是失业呢?显然不是。比如说正在上学的学生,他们没有工作,但没人认为他们是失业者。同样,对于一个处于劳动年龄的人来说,也不能仅凭他没有工作就认定他是失业者。事实上,很多没有工作的人并不是找不到工作而是不能工作。对于某些人——慢性病未愈者,需要照顾家庭的人,或者正在为取得从事某种工作所必须的资格而接受培训的人——来讲,即使有工作他们也不能马上去上班。虽然这些人可能也在为寻找工作而努力着,但他们为的是以后——疾病痊愈后,家庭负担解除后或取得任职资格后——去工作,而不是为了当前。这些人只是劳动力市场上潜在的供给力量,而不形成当前的劳动力供给。如前所述,失业反映的是劳动力市场供需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有现实的供给才是真实的供给,潜在的供给不能算作真实的供给。判定是否失业之所以有这样一个条件,就是为了使有关失业的统计指标可以反映劳动力市场供需之间的这种关系。
二是怎样理解“当前可以工作”。即什么叫“可以”,什么叫“当前”。所谓“可以”是指求职者对本人所处状态的一种自我判断,即本人是否正处于暂时不能工作的某种状态——正在生病,家庭需要照顾或正在接受必要的培训——之中。而不是对市场需求的判断,也不涉及本人对工作本身的评价。很多人感觉找不到工作或工作很难找而回答不能,则是对市场需求的判断。而认为找不到自己满意的工作而回答不能,则涉及到了本人对工作的评价。这里关注的只是求职者本人的状态,所以,只要没有处于不能脱身的事务之中,就应理解成可以工作。至于“当前”,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是“一定时期内”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界限。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调查时点之后的一周内”。我们认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市场效率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采用“调查时点之后的一周内”这一标准还有一些困难,应结合我国国情做必要的调整。但市场是变化的,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总体上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下,这个“一定时期”显然不能过长。考虑到劳动力的需求者发出录用信息到收到求职者同意应聘的反馈信息所需要的平均时间,我们认为采用“调查时点之后的两周内”比较适宜。
第三,“正在寻找工作”的含义是什么?所谓“寻找工作”是指为寻找工作而采取的某种行动。这种行动既可以是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或是参加招聘洽谈会这样的很正式的求职行为,也可以是委托亲友帮忙或是到街头零工市场找活这样的不太正式的行为,当然也包括为自己个人或自己的家庭开设工厂或商店而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如果只有寻找工作的想法而没有采取具体的行动,则不能认为是寻找工作。因为思想不能产生结果,只有行动才能产生结果。劳动力的供求也是如此。对于“正在”的解释,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表述为:“在特定最近时期内”,其他国家基本上采用的是“调查时点前的三十天内”。鉴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初创阶段,全国统一的市场格局还没有形成,多数人求职仍采用委托亲友这种“古老”方式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以“调查时点前的三个月内”作为“正在”的解释比较适宜。
以上我们就判定失业的三个条件的含义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是确定我国的失业概念并使之与国际接轨所必须的。下面我们还要讨论几个与失业概念有关的口径范围问题,这也是进行失业统计与失业分析所必须明确的。
第一,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态应如何认定。就我国人口的城乡分布来看,60%以上居住在农村,农村劳动力就业状态的认定问题,是我国就业与失业统计必须首先解决的大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个农村劳动力都拥有一块土地的耕种权。由于就业的本质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农民在这块土地上劳动就可以实现自己的就业。所以,应该说我国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实现就业。但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以及我国农村“地少人多”的现实,使得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显得很不充分,并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态的认定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不少人认为农民都有土地,根本不存在失业的问题,也有人认为我国农村劳动力的供给远远超过了农业的需求,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失业人员。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前者忽视了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镇,事实上已处于与土地脱离的状态的事实,单纯从身份去判定其是否失业,只承认城镇居民存在失业问题,而不承认农民也可能存在失业问题。其实市场是不问“身份”的,不论什么人,只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就会形成劳动力的供给,一旦找到工作,就会占据一个就业岗位,这不是承认或不承认的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现实;而后者则混淆了“不充分就业”与“失业”的区别,也混淆了“没有工作”和“失业”的区别,更混淆了“潜在”与“现实”的问题。中国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产业、从农村向城镇的转移问题,的确是研究解决我国就业所必须正视的大问题,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必须解决的大问题。但把不同的问题相混淆,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也会造成我们对市场运行状况的错误判断。我们认为,要准确把握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状态,必须从市场的观点出发。对于仍然“留守”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上的农民,应认为其是处在就业状态的,而对于已脱离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进入城镇的农民则应按照前面所提出的判定是否失业的三个条件对其就业状态做出判定。
第二,界定失业人口的年龄界限应如何掌握。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失业定义,对失业人口的界定给出了年龄下限,但没有给出年龄上限。关于设置年龄下限实际上不存在什么争议,具体的年龄下限,是由各国的法律做出的。所以,各国不尽相同,多数国家以15岁为年龄下限,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为16岁。但对于不设置年龄上限,不少的人对此是持反对意见的。他们认为失业人口不应包括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如果包括这部分人会夸大我国的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人口必须限定在退休年龄以下。其实,这种观点忽视了如下的事实。首先,我国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退休年龄,如果按照目前的参差不齐的退休年龄线对不同的人群给出失业的年龄上线实际上是根本无法操作的。其次,超过退休年龄而实际工作的人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作为就业人口统计的,我国也一直按这种方法统计。如果就业人口包括退休年龄以上的人,而失业人口不包括这一部分人,就违反了统计上的可比性原则。最后,失业人口应不应该包括退休年龄以上人口的问题,实际上同前面所谈到的农民问题一样,就是应不应该按“身份”来确定是否失业。我们认为,正确的选择就是按照市场的原则去做,既然市场不承认“身份”,界定失业人口当然也不应设置年龄上限。
第三,城镇人口的范围应如何界定。世界各国所进行的失业统计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而我国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目前使用城镇失业率更有其特殊重要的意义。
既然是城镇失业率,这就涉及到城镇人口的范围应如何界定的问题。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城乡在地域上应如何划分,二是居住在城镇中的哪些人属于城镇人口。
关于城乡地域划分问题,目前使用较多的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民政部的市区县乡镇的行政区划标准,另一个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标准。如果以市、区、镇为城镇范围的话,民政部的标准覆盖的范围更大一些,城镇范围内包括的农业人口也更多。目前与人口问题有关的城乡概念多使用的是国家统计局的标准。
关于在城镇居住的哪些人属于城镇人口的问题,也主要有两种口径。一个是户藉人口的概念,即拥有非农业户口的人为城镇人口;另一个是常住人口的概念,即在城镇范围内居住半年以上的人,无论其是否拥有非农业户口均为城镇人口。按常住人口统计的城镇人口比按户藉统计的城镇人口要多。
使用不同的城镇人口,所计算的城镇失业率会有比较明显的差异,这也是对我国城镇失业率究竟是多少存在各种不同认识的原因之一。那么究竟应该使用哪种口径的城镇人口呢?我们认为,就失业率本身的经济含义来说,计算城镇失业率应以常住人口为宜。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常住人口才是城镇实际居住的人口,而非农户口的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无论是生产还是消费,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实际居住在这里的全部人口参与的,外来劳动力是城镇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不将这部分人统计在内,就不能反映劳动力市场的全貌。二是目前有关城镇的统计数据都是按常住人口的概念统计的,如城镇总人口,城镇就业人口等,如果偏偏失业人口不按常住人口的概念统计会造成数据的不衔接,也会造成数据使用上的混乱。
综合上面的讨论,可以对我国的失业概念给出如下的定义:失业是指①当前没有工作,即在调查时点的前一周内没有处于“正在工作”或“暂未工作”的状态;②目前可以工作,即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调查时点之后的两周内开始工作;③正在寻找工作,即在调查时点之前的三个月内采取过具体行动寻找工作。
失业人口是指16岁及其以上人口中处于上述失业状态的全部人口。
城镇失业人口是指16岁及其以上城镇常住人口中处于上述失业状态的全部人口。
二、失业的统计方法
要想获得准确的数据,必须要有科学的统计方法。这里将就失业统计的一些方法问题进行讨论。
(一)两种失业统计系统的比较
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采用两种调查系统来搜集有关失业的统计数据。一个是基于行政记录的失业登记统计系统,另一个是基于住户调查的失业调查统计系统。从公布的失业率来看,我国当前使用的是通过失业登记统计系统取得的数据,而其他国家使用的几乎都是通过失业调查统计系统取得的数据。两种系统虽然都是对失业情况进行的统计,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大不同。以我国为例,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组织方式不同
登记系统的基础是各级失业登记机构的行政记录,通过将各级的行政记录进行加总而得到登记的失业人数。这种组织方式的优点是不需要组织专门的调查,可以较快地取得记录上所有的汇总数据。但其关键是要有健全、完备、高效、便捷的机构体系和数据传递体系。
我国的失业登记系统建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当时主要是为了了解需要安置的待业青年和少量其他待业人员的数量而建立的一种求职登记制度。随着就业管理体制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劳动力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其职能也逐渐由单纯的为安置待业人员向反映失业规模和为登记的失业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保障方面的服务转变。目前,我国的失业登记系统无论是机构体系还是数据传递体系与其所承担的职能来说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不足。
调查系统的基础是对住户进行的调查记录,通过将一家一户的调查记录进行汇总而得到有关劳动力就业与失业数据,并据此推算出劳动力数据、就业数据、失业数据以及劳动力参与率、失业率等一系列数据。这种组织方式的优点是通过一次调查可以取得全部有关劳动力的配套数据,便于数据的衔接使用。其关键是要有完整的抽样框和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调查员队伍。
我国的失业调查系统在经过1994年与1995年两次在人口调查中的试点之后于1996年正式建立了劳动力调查制度。至今已进行了七年,每年进行两次,五月在城镇范围内进行,十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取得的数据除失业人数和失业率尚未对外公布外,其他有关劳动力的数据已正式公布供社会使用。目前,我国的失业调查统计系统在经费保证、调查员队伍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应该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2、使用的失业定义不同。
失业登记使用的失业定义是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男在16-50岁,女在16-45岁,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已在就业登记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而失业调查使用的失业定义基本上是国际普遍采用的定义,也就是本文在前面讨论中所阐述的定义。
比较这两个定义就会发现,二者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失业登记对人员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具有本地非农户口的人才能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人才有可能被统计为失业人口;而失业调查没有任何限制,只要符合失业的三个判定条件,都会被统计为失业人口。二是登记有年龄上的限制,超过一定年龄的人也不可能被登记为失业人口;而失业调查则没有年龄方面的限制。三是登记注重的是登记本身,只有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才被认为是失业;而失业调查只看状态而不论是否进行了失业登记。四是登记记录的是过去的状态而不是当前的状态,也就是说登记之后又就业的仍可能被统计为失业者;而失业调查记录的是当前的状态,只要在调查时点前的一周内符合失业的判定条件就会被统计为失业而不论其经常的状态。
应该说两个失业统计系统的作用是不同的,因而它们对失业的认定也应有所不同。我们认为二者在定义上有所差别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下面结合两个数据的作用还会论及这个问题,这里不做进一步的讨论。
3、数据的作用不同
通过登记系统取得的失业数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据此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进行管理,二是通过对个人情况的详细记录可以准确掌握那些劳动力市场上的弱者,以便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就业帮助。鉴于登记数据的这种作用,其所使用的失业定义只能进行种种限制。失业救济金必须属地化发放,提供特殊的就业扶助也不可能跨地区进行,所以要限定本地人才能登记;已退休的人有养老金,当然不应再领失业救济金,也不应由政府提供特殊的就业帮助,当然也一定要有年龄方面的限制。只有进行了种种限制,失业登记系统的作用才能发挥。曾经有人建议,改变登记系统所使用的失业定义,使之向调查使用的失业定义靠拢,实际上是对失业登记系统职能的误解。从失业登记系统的职能作用来看,失业登记统计的着眼点应放在登记的失业人数上,而不应放在计算登记失业率上。准确地统计登记的失业人数,不仅是发挥失业登记系统的职能作用所必须的,也是这个系统所应承担的责任。
通过调查取得的失业数据主要用来反映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和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变化。它更强调的是失业率的变动趋势而不是失业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因为,失业人数的增加不一定带来失业率的上升,失业人数的减少也不一定带来失业率的下降。失业人数只能单方面的反映劳动力的供给情况,只有失业率才能从两方面反映劳动力的供需关系。也正是失业调查系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的这一职能,决定了它所使用的失业定义必须反映劳动力市场供需的一切因素,而不能像登记失业那样对调查对象进行种种限制。
通过对两种失业统计系统的比较,不难得出如下的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种失业统计系统各有其不同的职能,不能相互替代。调查取得的失业数据,只是统计意义上的数据,它不能与某一个个体相联系,因此,只能用来反映宏观情况而不能反映微观情况。而登记取得的失业数据,由于登记系统的不充分性与不必要性,难以全面反映宏观层面的情况,但它能与每一个个体相联系的,可以很好地观察微观个体的情况。失业调查系统注重从市场的角度反映失业问题,它关心的实际上是经济意义上的失业问题。而失业登记系统注重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反映失业问题,它关心的实际上是社会意义上的失业问题。
(二)失业统计调查方法的讨论
失业登记统计实际上是失业登记的副产品,无需专门组织,其数据质量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失业登记工作体系本身的改善。如何改善这一体系已经超出了本课题的研究范围,我们只就失业统计的调查方法进行研究。按照调查工作的组织流程,结合我们近年的工作实践,分三个阶段进行讨论。
1、调查方案的设计
劳动力调查是一项经常开展的定期调查,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几乎都是按月进行的,只有少数国家实行季度调查,由于调查频率过快,因此,必须采用抽样调查。
对于抽样调查来说,调查方案的设计包括抽样设计和调查问卷(表)设计两个方面。
⑴抽样设计。抽样设计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劳动力调查的抽样设计应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研究,本文只就劳动力调查抽样设计中应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而不涉及过多的抽样理论问题。
①抽样框的选择。完整的抽样框是进行抽样调查的前提。所谓“完整”,是指所有的调查对象都应包括在这个抽样框之内,每一个调查对象都有被抽中的可能。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基本上都是以人口普查的普查区资料作为抽样框。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为我们开展这项调查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②样本的抽取。劳动力调查的抽样设计应考虑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代表性问题。抽样调查的代表性问题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国家组织的调查只考虑国家一级的代表性,省、地、县有意见;考虑了省级的代表性,地、县有意见;考虑了地级的代表性,县级还有意见,总之各级都希望对自已有代表性。岂不知这样一来,抽样调查的优越性如何体现。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各级管各级,分级扩大样本,其实这样做也是很不经济的。几年来我们对劳动力调查的样本设计思想是保证国家一级的代表性,同时兼顾省级的代表性。从实际结果看,国家一级的代表性得到了保证,但各省的代表性则有所区别,有的省强一些,有的省弱一些。2002年9月我们在上海市和湖北省两个地区进行的试点中对抽样进行了重新设计,上海失业率的相对误差由11.2%降到了7.2%,湖北省则由30.2%降到了11.9%,应该说较好地解决了省级单位的代表性问题。那么,劳动力调查的代表性是不是解决了国家和省两级的代表性就够了呢?我们认为除了保证国家和省两级代表性的同时,还应考虑一些中心大城市的代表性。因为这些城市不仅人口都在几百万人的规模,而且也是一个省甚至几个省的经济中心,单独地观察这些城市的劳动力状况是十分必要的。从国家一级进行样本设计时就考虑对这些城市的代表性,就算是增加一些费用也是值得的,因为这样总比这些城市自己扩大样本要经济得多。就省一级来说,有了本级和一个或几个中心城市的数据也就足够了,没有必要要全部地市的数据,因为在较小的范围统计失业率实际没有多大意义。
二是抽样误差问题。抽样误差有设计误差和实际误差之分,设计误差是理论上的,而实际误差才是真实的。从理论上说,如果严格按照设计的方式抽取样本,两个误差不应相差太远。但如果不能严格按照设计的方法进行抽样,甚至人为更换样本,则设计的抽样误差是很难保证的。近几年劳动力调查采用的是整群抽样,群的规模大约是250人至300人。从理论上说,整群抽样比较适合于那种群间方差比较小而群内方差比较大的总体。由于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普遍是由单位分配的,一个住宅区往往居住的都是同一个单位的人。如果是机关单位的宿舍,可能失业的人就很少,如果是一个不景气的企业的宿舍,可能失业的人就很多。群内的同质性太强,而群间的差异性又太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整群抽样调查就业与失业情况,确有样本效率不高的问题。如果舍群而直接抽户,样本效率可以提高很多。在相同样本量的情况下,直接抽户比抽整群,设计的抽样误差会大大减少,调查的理论精度会明显提高。从我们组织人口调查的经验来看,由于存在着各种干扰因素,不能严格按照抽样方案抽取样本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人为更换样本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抽样误差比设计的抽样误差要大很多。我们采用整群抽样就是要将最终样本控制住,使人为更换样本的情况不能发生而采取的一种办法。我们认为,在中国组织抽样调查,单纯追求理论上的完美是不够的,必须考虑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问题。对于劳动力调查来说,抽“小群”可能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也就是说将群的规模缩小,从现在的100户缩小到30户,这样既保证了样本的分散性,又保证了对最终样本的控制。采用这样的样本设计,我们可能没有追求到最小的设计误差,但我们却得到了比较理想的实际误差,从而真正提高调查的精度。
③样本的轮换问题。连续的、周期性的调查就涉及到样本的管理问题,如果从反映变动趋势的角度看,把样本固定下来,长期跟踪观察某一个人群,是最理想的。但是从调查的效果看,长期调查某些人群会使他们产生厌烦情绪,使配合程度下降,最终影响调查的质量。为了在保持样本可比性的同时又能维持样本的“鲜活”性,就提出了样本的轮换问题。所谓样本轮换就是在保持一定比例的老样本的同时,换进一部分新样本,到第二年的同期又换回到与今年相同的一批样本,循环往复直至完成一个周期的调查。从劳动力调查所产生的数据性质看,人们看重的不仅是这些数据本身,更看重数据的变动趋势,这就要求劳动力调查的样本必须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每一次调查都重新抽取样本,就很难保证数据是可比的。
⑵调查问卷设计。问卷设计是调查方案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应根据调查目的考虑调查项目的安排与取舍。劳动力调查的问卷设计应重点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①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就业与失业定义安排调查项目,以保证对就业状态的认定是客观和统一的。目前有些调查直接让被调查者回答是就业还是失业,采用这种方法调查的结果,很难保证对就业状态认定的客观性和统一性。正如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所论及的,人们对就业与失业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每个人对什么叫就业,什么叫失业的认定也会不同。同样的状态,不同的人可能就有不同的认识,比如失业,有的人认为“没有工作”就是失业,还有的人认为“没有正式的工作”就是失业,而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必须同时满足“没有工作”、“当前可以工作”、“正在寻找工作”这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失业。虽然大家都在谈论失业,但由于人们对失业的理解不同,其所说的失业可能并不是一回事。因此,为了保证对就业状态的认定是客观而统一的,应严格避免让“就业”与“失业”的字眼直接出现在调查问卷当中,而必须按照确定的就业与失业定义逐项安排调查项目。
②应围绕调查目的安排调查项目,避免调查项目过于繁杂。不少人认为进行调查应尽可能多地安排一些调查项目,以使调查发挥最大的作用。实际上,任何一项调查如果安排的调查项目过多,都会影响调查的准确性。首先,抽样调查对于解决单目标的代表性问题比较容易,而解决多目标的代表性问题则比较困难。尽管安排了不少的调查项目,但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数据;其次,调查项目过多会削弱对主要调查项目的关注。第三,过多的调查项目容易引起被调查者的厌烦,导致被调查者的不配合。因此,劳动力调查的问卷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与人的个人特征有关的项目如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这是进行各种分组的基础;二是判断就业状态的项目,这是整个调查的核心部分,项目的设置要充分,应该能够准确区分就业人口、失业人口和非经济活动人口。其中,是否工作、能否工作、是否寻找工作等问题一个都不能少,特别是“是否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设置多个项目进行反复询问。三是与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的基本分类有关的项目,其中涉及就业人口的分类项目主要有工作时间、行业、职业的构成。涉及失业人口的分类项目主要有失业原因、失业时间等项目,其中失业原因应能区分主动辞去工作和被动失去工作;四是有关不充分就业的项目,不充分就业的情况是对就业人群的就业质量进行的测量,是全面监测劳动力市场状况的重要内容,完善的劳动力调查应包括这方面的内容。以上四个方面是劳动力调查必须涉及的内容,调查问卷中一定要有反映这方面情况的项目。除此之外的内容应尽量简化,以免影响主要调查内容的质量。
③用语要做到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术语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调查问卷的用语也是不应忽视的一个问题。一个好的问卷除了要求内容严谨外,还要求语言的直白与通俗,要让任何一个识字的人都能读得懂并能准确理解问卷内容。要设计出这样的问卷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要做到用语准确、直接。可以直接问的就不要间接问,能正问的就不要反问,尽量使用叙述性的词语而不要使用描写性的词语;第二,要避免使用术语、简语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第三,在采用调查员入户访问的调查方式时,问卷要尽量使用口语而不要使用书面语言。因为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各地的语言有很大的差异。调查员在将书面语翻译成口语的过程中很难做到统一、规范,可能就会使本来的意思发生改变,从而影响调查的质量。
2、调查的组织与管理
调查的组织实施过程是关系到调查成败与否的一个重要环节,调查方案设计的再好,如果调查组织环节出了问题,调查也很难取得成功,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我们在调查的组织实施方面面临着很多困难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⑴调查的组织与实施。劳动力调查是由政府组织的,其具体的组织方式必然要受到统计管理体制的制约。西方国家大多由中央统计机构直接组织,从调查员的选聘、培训到调查的过程的控制与监督以及调查数据的收集与汇总都是由中央统计机构直接负责的。而我们要经过国家——省——地市——县——乡、镇、街道等多个环节,由国家布置到省,由省布置到地市,再由地市布置到县,县再布置到乡、镇、街道,最后由乡、镇、街道组织调查员入户进行调查。调查数据也要经过这些环节才能收集到国家。我们这种多环节的组织方式与西方单环节的组织方式相比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一是效率低。任务层层布置,问题层层反馈,数据层层上报,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二是效果差。分级指导,分级培训,不利于调查员对调查方案的准确理解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三是增加不必要的费用。调查质量的提高有赖于样本的足够分散,但是分散的样本就会涉及更多的地区,用于组织方面的费用就会增加;四是抗干扰能力差。过多的调查环节增大了外来因素干扰调查的可能性,有可能对调查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调查的实施方面,国外有的国家采取入户发放,约期回收的,也有的采取第一次入户,以后电话访问的,还有的采取邮寄送达,邮寄回收的。我们实行的是调查员入户访问的方式。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入户难,由于群众对治安方面的担心,很多人不愿意让调查员进门,如果是不认识的人作调查员进门更难;二是找人难,很多人早出晚归,调查员多次入户家中都没人;三是群众配合程度逐年下降,对有些问题不愿回答。
要克服调查面临的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当然有赖于统计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当前体制下,我们要紧紧围绕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调查的组织工作。一是尽可能地减少工作环节,应明确调查的组织工作以省为主,市县两级协助,以提高组织工作效率。二是实行数据越级上报,可由调查员直接将数据上报到市或省,以避免外界干扰。三是在实行样本轮换的前提下可对调查员实行基层选用上级管理,减少调查员的流动。对于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我们考虑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一些措施。一是在调查员的选调上做些改进,这个问题下面专门还要谈,这里不做详细说明;二是尝试采取多种调查登记的办法,对于大城市,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高,可考虑采取入户发放,约期回收的办法,或电话访问的办法,中小城市或镇由于社会治安相对较好,仍可维持入户登记的办法;三是针对入户难、群众不配合的问题,可考虑加强宣传工作并在调查前通过媒体发布政府公告的方式,提高群众对此项调查的认知程度。四是要重视调查员持证入户的工作,调查员入户应佩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作的调查证或胸卡,以区别于一般的商业调查。
⑵调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合格的调查员是调查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英国调查员一般是专职的或半专职的,由英国统计局直接从社会上招聘,只有符合条件的并适合从事调查工作的人才能被聘用。因此,他们的调查员素质较高。调查员的培训也由英国统计局直接进行,他们的培训内容除了对调查项目的讲解外,还包括访问技巧和工作规章。由于调查员一般都能在这个岗位干上一段时间,所以多数调查员都是比较有经验的,这些经验对于提高调查的质量也起了很大的作用。目前我们的调查员多数是临时选调的,主要由居委会干部担任,少量的由县统计局的同志担任。居委会干部一般担负的工作都比较多,能把调查做下来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根本没有时间去钻研方案。加之,他们负责的工作中很多属于按人头收卫生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与居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居民有时也不愿意向他们如实申报,也会影响调查的质量。所以曾经有一段时间我们主张由区县统计局的同志担任调查员,但由于生人很难入户,所以权衡利弊,只能仍选调居委会干部担任调查员。由于我们调查的样本是每年重新抽取一次,所以能连续干上几次的调查员很少,根本谈不上经验的积累。
在调查员的培训上也有需改进之处。目前我们采用的是逐级培训方式,即由国家对省进行培训,省对地市培训,地市对县进行培训,县里对调查员培训,虽有个别省采取过全省统一培训,或由地市对调查员进行培训,但绝大多数都是逐级进行的。在培训时间上,一般是一天或一天半,虽然采取了出题测验、模拟调查等多种方式提高培训效果,但由于时间太短,有些比较难于理解的问题很难讲透。在培训内容上,主要以调查项目的讲解为主,基本不涉及访问技巧方面的内容。
在调查员选调与培训方面可做的改进工作包括:一是在居民委员会(今后会逐渐转为社区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上明确统计的职能。长期以来,政府统计的基础一直是单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统计特别是政府综合统计的基础很有可能会发生变化。从国外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统计上的分工看,一般的原则是入户调查由统计部门承担,单位统计由其他部门负责。按照这样一种分工,统计部门的工作基础就会由单位转到社区,今后如果越来越多的任务都需要由居委会干部承担而居委会的工作职责中又没有明确统计职能的话,可能会造成工作上的冲突。所以,在居委会的工作职责上明确统计的职能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员的选调条件,保证调查员的基本素质,这是调查员正确理解调查方案的基本前提。目前居委会干部正逐步年轻化、知识化,为我们进行这方面的改进提供了客观的条件;三是在实行样本轮换的前提下,将调查样本相对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保证调查员的相对固定,便于调查员工作经验的积累,有利于他们工作水平的提高;四是提高培训质量,在调查员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可以加强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增加培训时间,充实培训内容,除了讲解指标含义外增加访问技巧方面的内容,全面提高调查员的业务素质。
⑶调查的监督与控制。调查过程的监督与控制也是调查组织实施阶段一项重要的工作。
调查的监督,就是对调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目前,在这方面我们所做的主要是国家和省里派一部分同志到调查点进行检查,但由于精力有限,只能顾及极少的地区。为了改进和加强调查阶段的监督工作,应在县级统计机构设专人作调查指导员,负责这项工作。调查指导员除负责检查调查员工作质量外,还可及时对调查员进行工作指导,从源头上提高调查的质量。
调查的控制就是对调查的质量情况进行把握和估计。这方面的主要工作就是对调查情况进行事后质量抽查,通过抽查估计调查的登记误差,对调查的总体质量进行把握。目前,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各地都在做,但没有明确规定上报到国家,今后应把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要明确抽查的样本及抽查的比例,提高对调查质量的总体把握程度。
3、数据的汇总
数据的汇总是劳动力调查数据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调查的原始数据转化调查结果的过程。根据样本设计或调查的不同结果,可采用简单汇总方式或加权汇总方式。
简单汇总方法简便易行。在样本采用自加权设计,并且调查的各种构成与总体的真实构成大体一致的情况下采用。
加权汇总方法相对比较复杂。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一是未采用自加权的样本设计。为了降低抽样误差,提高样本的设计效率,经常要对总体进行分层。在采取分层抽样时,往往要根据各层的层内方差不同确定不同的抽样比,这时就要对各层的数据进行加权;二是总体下设次总体的情况。无论次总体是否采用了自加权的样本设计,在汇总总体资料时都需要对次总体的数据进行加权;三是调查的各种构成情况与总体的真实构成相差较大时,也需要按照总体的真实构成进行加权。对于前面两种情况下的加权人们比较熟悉,但第三种情况下的加权则容易被忽视。下面着重讨论一下第三种情况下的加权问题。
抽样调查不可能对所有的数据都有相同程度的代表性,尤其是构成方面的数据。因此,抽样调查的某些构成数据往往与总体的真实情况有些差异,这时就要按照总体的真实构成对数据进行加权。对劳动力调查来说,有两个构成最为重要。一是年龄构成,二是城乡构成。由于不同年龄组的失业率存在明显的不同,如果调查的高失业率年龄组的比例低于实际情况,就会低估总体的失业率,反之,如果低失业率年龄组的比例偏低,又会高估总体的失业率。城乡构成也是一样,由于城镇的失业率远高于乡村,如果样本偏向于城镇,就会高估总体的失业率,如果样本偏向于乡村,就会低估总体的失业率。在这种情形下,按照总体的真实构成对调查数据进行加权就显得特别必要,否则就可能造成对失业率高估或低估。
按总体结构进行加权所需要的权数,主要取自于人口普查或依据人口普查所做的估计数据。当调查年份与普查年份相距较近时,可以直接使用普查数据。当调查年份与普查年份相差较远时,一般使用依据人口普查所做的估计数据。
4、季节调整
如前所述,人们关注失业率并不是关注于其水平的高低,而是关注于其趋势的变化。直接调查的失业率数据除受趋势变动的影响之外,还有季节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加大数据的变动幅度,不利于人们对趋势变动的观察。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布的失业率一般都是经过季节调整之后的数据,这样的数据可以更清楚地反映趋势变动情况。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季节调整法是美国普查局所采用的方法。失业率的季节调整需要比较完备的和较长时期的月度或季度统计资料,鉴于我国劳动力调查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资料的积累也比较少,特别是缺乏季度资料,加之我们对季节调整的方法尚不熟悉,暂时还不能提供经季节调整之后的失业率数据。这将是我们今后要努力加以研究的一个领域。
第二部分:失业的分析
以下这部分内容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就业形势的分析,这里不会涉及对我国当前失业率水平高低以及失业率变动趋势的判断。这里要研究的是进行失业分析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看待失业率
失业率是分析就业问题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的指标,它并不能反映出就业领域的所有问题。一般而言,较高的失业率表明劳动力市场供需之间存在某种问题,无论是总量上的供给大于需求,还是结构性的供需失衡都会造成失业率的上升。因此,人们将失业率作为观察劳动力市场,研究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那么是不是失业率越高就表明失业问题就越严重,而失业率越低失业问题就不严重呢?显然不能简单做出这样的判断。应该看到,就失业率本身的指标含义来说,它反映的仅仅是全部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人群中就业者与失业者的一种数量上的比例关系,它既不能反映失业人群内部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反映就业人群内部存在的问题。所以,要全面地分析就业问题,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看待失业率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相同的失业率可能隐含着不同的问题
首先,失业率反映的是失业这个结果而不能反映造成失业的原因,因此,相同的失业率水平可能隐含着完全不同失业问题。按照造成失业的不同原因,人们一般将失业分为磨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型的失业。在相同的失业率水平下,不同类型的失业反映的是完全不同的经济内容,解决失业问题的手段也应有所不同。磨擦性失业是由于人们在变换工作过程中的短暂的时间间歇而造成的。对于这种类型的失业,一般被认为是不可消除的,它几乎不对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结构性失业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技术进步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力原有技能与新产业、新技术对劳动力的要求不相匹配而造成的,解决此类型的失业就必须从加强技能培训方面入手;周期性失业是由于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而造成的,解决周期性失业的关键,是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平抑经济的波动;总量过剩型的失业是在某一特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供给明显大于需求而造成的,对于这种类型的失业,需要综合运用控制人口增长、积极发展经济等长期政策与劳务输出等短期政策方能逐步改善。任何一个失业率都不是某种类型失业的单独表现而是多种类型相混合的结果,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某种类型的失业所占的比例是不同的,而要区分失业的类型,分析造成失业的主要原因,进而采取某种政策措施,仅仅依靠失业率这一个指标显然不行,还必须依赖其他的一些指标。
其次,失业率反映的是失业规模而不是失业的程度,因此,相同的失业率水平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及解决失业问题的难度也可能不同。从失业率这一指标的含义来讲,它反映的仅仅是失业人口相对于全部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口所占的比重,而不能反映失业者内部的构成情况。按照失业时间的长短,人们一般以一年为限将失业分为长期失业和短期失业;按照失业者年龄,人们一般以25岁为限将失业者分为青年失业者和成年失业者;按照失去工作的原因不同,人们一般将失业者分为主动的失业者和被动的失业者。如上几种情况,反映了失业对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无论对社会来讲还是对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庭来讲,长期失业的影响都比短期失业要严重得多,失业持续的时间越长,情况也就越严重。因为,短期的失业通常可以由失业救济金或存款来维持生活,而长期失业者在失去失业救济或用完存款的情况下生活会发生困难。另一方面,长期失业者往往是那些年龄大、受教育程度低、工作技能低下、体弱多病的人,他们重新就业的难度也比较大。成年人由于承担着抚养子女的责任,其一旦失业受影响的将不仅仅是他自己,因此,成年人失业远比“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青年人失业要严重。主动的失业者往往已做好了今后的安排,要么去从事一个更为理想的工作,要么去学校继续深造,一般不会遇到困难。而被动的失业者显然不会向前者那样从容。因此,即使是相同的失业率水平,由于失业者内部的构成情况不同,失业的严重程度可能有很大的不同,甚至较低的失业率隐含着比较高的失业率更严重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经济方面的问题都会通过失业率反映出来,但失业率背后所隐含的问题可能是不同的,相同的失业率水平所反映的失业问题的严重程度也可能是不同的。这是我们在分析失业问题时所应该注意的。
(二)较低的失业率不一定意味着就业没有问题
通常情况下,较高的就业率水平意味着失业问题的轻微,但较低的失业率水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就业不存在问题。由于现行的统计标准是以调查时点前一周内工作时间是否达到一小时作为判断就业与否的标志,也就是说,只要调查周内工作时间达到了一小时就会判定为就业。因此,失业率是无法反映就业质量的,较低的失业率水平下,可能存在着大量的短时间就业的人群。这些人的就业质量无疑是不高的,或者说就业是不充分的。为了反映这种情况存在的程度,国际上通常以不充分就业率作为失业率的补充,来反映就业的状况。关于不充分就业的概念,有人主张从时间和收入两个方面去测量,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是与工作时间有关的不充分就业的概念。这个概念是1998年召开的第16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通过的。这个概念同失业的概念相类似,也包含三个方面:在全部就业人口中,①工作时间低于某一限度;②可以做补充性工作;③愿意做补充性工作的人就被界定为不充分就业人口。不充分就业率是以百分数表示的不充分就业人口与经济活动人口的比值。不充分就业的测量问题是整个就业测量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进行这种测量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对就业问题的分析。只有把失业率与不充分就业率结合起来,以前者反映失业的规模,以后者反映就业的质量,才能全面反映就业方面的问题。单纯的使用失业率,即使我们观察到的失业率水平很低也不能就判定就业不存在问题。
(三)不同保障水平下的社会对失业的承受能力不同
一般而言,失业会给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带来困难。在发达国家,由于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较高的保障水平,当这些国家的人们失业时可以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得到失业救济金从而保证其生活不因失业而过于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失业的承受能力就比较强,失业对社会的影响也就比较小。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不发达,社会保障体系普遍不太健全,人们一旦失业,生活就会立即陷入困境。即使有些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保障水平过低,失业者所能领到的救济金也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这时人们对失业的承受能力就会低很多,失业对社会的影响也就比较大。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较低的失业率也会对社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而在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的情况下,较高的失业率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大的影响。社会保障与失业之间的这种关系,可以从西欧诸国失业率普遍较高而社会却比较安定,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失业率并不太高社会却充满了动荡这种现实中得到最好的注释。因此,从社会保障与失业的关系的角度看待失业率,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地估计失业对社会的影响,准确把握失业形势。
二、失业率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经济学认为,要素的投入会促进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发展也会增加对要素的需求。劳动力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与经济增长之间也存在着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当经济发展较快时就会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导致就业的增加;当经济停滞或衰退时就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导致失业的增加和失业率的上升。
经济增长与增加就业之间的这关系已被多国的经济实践所证明,也为各国学者所普遍接受,被认为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基本定律。对于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中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成果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奥肯定理和就业弹性系数。前者是对经济增长与失业率的关系所做的量化研究,而后者则是对经济增长与就业的关系所做的量化研究。美国学者阿瑟·奥肯对美国实际GDP与失业率的统计数据进行了一系列的定量研究之后发现,实际GDP的波动会引起失业率的变动。这一研究结果,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奥肯定理。奥肯定理可用如下的公式描述:
根据这个公式,当实际GDP平均增长率为3%时,失业率保持不变。当经济增长快于3%时,失业率下降的幅度等于经济增长率超过3%部分的一半,即经济增长提高一个百分点可使失业率下降0.5个百分点。当实际GDP下降,或增长不到3%时,失业率将上升,如实际GDP下降1%时,失业率将上升2%。就业弹性系数是指就业增长受经济增长影响的程度,即经济每增长百分之一就业增长的百分比,其计算方法是用就业增长率除以经济增长率。还有人用就业增长量除以经济增长率,反映经济增长对就业影响的绝对数量。
应该看到,奥肯所提出经济增长与失业率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是对美国经济所做的描述,而且是特定一段历史时期的描述,不仅其他国家未必与之相同,而且今日美国的经济也未必仍然依照原有轨迹继续运行。因此,奥肯定理的意义在于揭示了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而不在于其所提供的具体的数值。就业弹性的研究与奥肯定理一样,其意义也是在于其所揭示的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某个学者所研究的具体数值。因为,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经济结构可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在经济增长主要靠要素投入的外延型增长模式下,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之间的相关性可能更强,弹性也更明显。而在经济增长主要靠技术进步的内涵型增长模式下,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之间的相关性可能会弱一些,弹性系数也会小一些。而在某些体制变化或结构调整比较剧烈的时期,就业弹性系数可能会出现“钝化”现象甚至有可能出现负值。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促进作用,在个别时期可能会出现“钝化”、“弱化”甚至“逆化”的可能,但从中长期趋势看是明显存在的。我们既不要因为一时的“只见经济增长而不见就业增长”而否定经济增长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也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经济增长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区都必然带来就业的增加。我们研究经济增长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必须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对这种关系的影响,从比较大的范围内,比较长的周期里观察,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失业率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前面我们讨论了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关系,肯定了经济增长对就业的促进作用。那么,一般而言,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源自于较快的经济增长,既然经济增长可以促进就业的增加,那么,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应有较低的失业率。但是我们在现实中观察到的很多实例却不是这样,比如,德国、法国这样的经济发达国家,失业率经常保持在10%左右,比很多发展中国家都要高。再比如国内的上海,可以说是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但上海的城镇失业率也比很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要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呢?经济发展水平与就业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是不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失业率就应该越低,经济发展水平越低失业率就越高呢?我们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失业率之间存在着十分复杂的关系,很难一概而论,也就是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失业率不一定低于甚至经常高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而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失业率未必高于经济发达地区。之所以出现这种违背“常理”的事情,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收入对就业的双重影响
从理论上说,如果提高工资就会增加劳动力的供给,带来就业的增加,只要有足够高的工资,所有的人都愿意就业。这是收入对就业的第一种影响,即提高工资水平会促进就业的增加。但在现实中人们发现了收入对就业的另一种影响,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有些人开始从单纯追求较高的收入,转变为在更高的收入与较多的闲暇之间做出选择,其中有些人选择了更高的收入,而另一些人则选择了放弃部分收入而追求更多的闲暇。这就是收入对就业的第二种影响,即收入水平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阻碍就业的增加。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一般也较高,所以这些地区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有所不同。
(二)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们对失业的承受能力较高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意味着人们有更多的收入与储蓄,也意味着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因此,无论是个人对失业的承受力,还是社会对失业的承受力都较高。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可能放弃一些“不太好的工作”,腾出时间去寻找更好的工作。从而导致失业率的上升或“居高不下”。相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人们的收入与储蓄都较低。人们不能承受较长时间的失业,对工作挑三捡四的情况比较少,因而失业率可能较低。
(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能意味着更多的工作选择机会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由于经济比较活跃,工作的机会一般也会多于经济落后地区。落后地区由于工作机会少,人们可能更“珍惜”现有的工作,他们担心放弃现职就找不到新职,因而不会轻易放弃现有的工作去寻找新的工作。而发达地区工作机会较多,人们可能对现有的工作就不那么“珍惜”,他们可能更倾向于放弃现有的工作去寻找新的更好的工作。从而导致摩擦性失业的增加,进而带动失业率的上升。从劳动力流动率看,发达国家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地区也普遍高于落后地区。它表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们变换工作的频率要快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流动率上的不同,可以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有时有比较高的失业率。
综上可见,失业率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远比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特别是在进行不同地区失业率比较的时候,切不可简单地认为经济落后地区的失业率就一定比经济发达地区高,也不要以为发达地区的失业率高于欠发达地区就不正常。当这种情形出现的时候,应从多个角度去认真研究,因为这两个失业率可能隐含着不同的经济意义,解决失业问题的政策可能也应有所区别。
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与分地区失业率
就业问题可以说是我国当前最为热门最为世人所关注的问题。2002年九月,党中央、国务院联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失业问题的重视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很多地区都提出了各自的失业率控制目标,要把本省、本市、本区、本县的失业率控制在计划目标之内。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探讨一下如何使用分地区失业率的问题。
统计指标按其汇总的范围不同,可以得到全国的数据,也可以得到不同层次的分地区数据,失业率当然也不例外。但问题是有些统计指标无论是在全国范围还是省、地、县的范围内都是有意义的,而另一些指标则只在较大的范围内才有意义。我们认为失业率就属于这种只在较大范围内谈论才有意义的指标。因为:
(一)现行的失业统计方法无法提供小区域范围的失业率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抽样调查的方法搜集有关失业的统计数据,而抽样方法只适用于单位数较大的总体,当总体单位数比较少时,采用抽样的方法是很难保证其数据的可靠性的,除非使抽样比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但这样做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二)劳动力的流动性使小区域的失业统计成为不可能
过去人们只能在很小的区域内活动,随着现代化的交通设施的出现,人们活动的空间逐步扩大,劳动力流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不在居住地工作,不在工作地居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以北京为例,在西城区工作的人中有多少是住在其他城区,在西城居住的人中又有多少在其他城区工作呢?相信两类人都不会太少。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统计西城的失业率呢,恐怕没人能说得清楚。就算说得清楚,这样的失业率又有多大意义呢?倒不如北京市的失业率可能更说明问题。所以说在一个较小而又完全开放的区域统计失业率实际上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三)人为地在较小的范围内控制失业率将破坏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性。
控制失业,努力降低失业率无疑是政府的责任,鉴于失业问题的复杂性,解决失业的责任更多地应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来承担。如果在控制失业这样的问题上也搞层层负责,每个市、每个县甚至是每个镇都要控制本地的失业率不能超过多少,显然是对失业问题的曲解。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言,失业率实际上是对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描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件商品供求关系的改变都会对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在统一的商品市场、统一的服务市场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也不可能是分割的。除了中央政府有权控制劳动力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外,任何一级的政府都不可能限制劳动力在本地区的流入或流出,这是劳动力市场统一性的必然要求。如果企图通过市场之外的力量将本地区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分割出来,孤立地解决自己的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是适得其反。因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人为分割的市场将造成资源的浪费。
那么,究竟应该使用什么样的分地区失业率数据呢?我们认为应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在我国,跨省区流动的劳动力越来越多,但只在省内流动的劳动力仍占绝大多数,由此可以看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在各省之间相对封闭的区域性市场仍普遍存在,这些区域性的市场虽与外界不是完全封闭的,但也相对自成一体。独立地考察这些市场的劳动力供求变化对于准确地把握全国的市场供求关系是很有意义的,所以使用分省的失业率是有意义的。另外有些中心城市,不仅是本省的经济中心甚至是周边几个省的经济中心,这些中心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其辐射力可达几个省。观察这些中心城市的失业率其意义也许不亚于对省级失业率的关注。至于一般的中小城市或是大城市内的区,由于没有独立存在又相对封闭的劳动力市场,所以没有必要单独观察其失业率的变动情况。
结束语
失业的测量与分析都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并不像很多人想象得那样简单。本文就这两个问题所做的讨论应该说是很肤浅的,有些问题是我们日常工作的体会。其中很多问题仅仅是点到为止,没有做更进一步的讨论,有些部分可能补充一些数据才能更有说服力,但限于篇幅和时间很多都没能做到。我们提出这些问题,只是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心失业的测量与分析问题,使我国的劳动力统计能有一个更为美好的未来。
(《研究参考资料》2003年第17期)
摘自:国家统计局内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