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统计信息网络系统
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国家城调队、企调队:
为了保障全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切实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宝鸡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统计局
2004年9月22日
宝鸡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
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宝鸡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切实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根据省统计局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宝鸡市统计局各科室、队、中心、国家城调队、企调队、各县区统计局的所有计算机用户。
第三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四条 宝鸡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各县区统计局负责本县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五条 国家城调队、企调队、各县区统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六条
市局凡接入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计算机,必须由计算中心安装国家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客户端防杀病毒系统,国家城调队、企调队、各县区统计局应由专人安装防杀病毒软件。
第七条 各计算机用户负责防杀病毒软件的网上更新、升级工作。保证使用的防杀病毒软件为最新版本。
第八条
各计算机用户要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的病毒检测。有关部门发布计算机病毒公告时应及时对计算机进行检测。
第九条 各计算机用户从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信息,收发电子邮件,安装、使用新程序,购置、维修或使用他人计算机设备时,应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
第十条 使用磁介质时,应对磁介质进行病毒检测。
第十一条
计算机用户应采用异机备份的办法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和信息。在同一台计算机上备份内容应放在不同的逻辑硬盘上。
第十二条
实施重大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处理时,必须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以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和传输过程中不因计算机病毒感染而受到破坏。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
㈡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㈢向他人发送含有计算机病毒的邮件;
㈣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㈤私自删除、安装防杀病毒软件。
第十四条
发生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市计算中心或负责防杀病毒专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以便技术人员对计算机病毒进行诊断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现新的计算机病毒、现有最新版本软件不能防杀的病毒,要及时向市局计算中心报告,计算中心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因违反规定或违章操作感染计算机病毒,直接造成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省局通报批评、重要统计数据被破坏等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统计局计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